政府信息公开
周口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周口市司法局(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并进行动态更新。

 一、公开的原则和分类

本《指南》所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属国家秘密、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外,本机关将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有两种类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本机关主动将《条例》等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指符合《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市司法局领导信息;

  2.市司法局机构信息;

  3.市司法局规章、规范性文件;

  4.我市司法行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

  5.市司法局的通知公告公示;

  6.市司法局资金信息;

  7.日常工作动态;

  8.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9.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索引号:指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由“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年份-系统顺序编码”组成。

2.发布机构。指信息的责任者。信息为一个机构产生时,该机构为发布机构。信息为几个机构联合产生时,文件类以谁编制文号,则该机构为发布机构;非文件类以谁为主编制,则为主编制的机构为发布机构。

3.文号。文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并依此顺序居中排列。

4.成文日期。指政府信息的成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5.公文时效。属于规范性文件/政府文件的政府信息按照“有效”、“失效”、“废止”标注效力属性。

6.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7.发布时间。政府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三)公开形式

  1.周口市司法局门户网站(简称市司法局网站):周口市司法局。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采用分类列表方式通过周口市司法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开;

  2.“周口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周口司法行政;“周口市司法局”微博号:周口司法行政在线。

  3.现场查阅点:周口市司法局机关办公室可进行线下信息公开查阅(地址: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与建安路交叉口东150米,电话:0394-8206315)。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行政机关一般不提供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四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申请提供信息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周口市司法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周口市司法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页面下载打印,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周口市司法局办公室(地址: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与建安路交叉口东150米),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接收当面申请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寄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的字样,邮寄至“周口市司法局办公室”,地址: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与建安路交叉口东150米,邮编:466000。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点击即可查询收费标准)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周口市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主管机构为:周口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申请受理机构为:周口市司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与建安路交叉口东150米。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94-8206315(传真)。

  电子邮箱:zkssfjxck@163.com;

  邮政编码:466000。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周口市司法局办公室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商丘市司法局办公室会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周口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投诉电话:0394-8206510。

  附件:周口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周口市司法局2025年1月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