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21〕7号)和《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豫司文〔2022〕18号)相关规定,经与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协商,决定公开补选市级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外部监督制约制度,人民监督员依据《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对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及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补选名额
本次拟补选市级人民监督员30名,任期至2027年6月20日。其中淮阳区补选3名,项城市补选4名,鹿邑县补选4名,郸城县补选2名,商水县补选3名,西华县补选5名,太康县补选3名,沈丘县补选3名,扶沟县补选3名。
三、报名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
2.年满二十三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中国公民;
3.公民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四、履职保障
人民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工作场所及其他必要条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保障,并协调人民监督员所在工作单位提供支持和便利。人民监督员因履行监督职责而支出的有关费用,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助。
五、选任程序
(一)组织报名
1.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15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方式:报名方式为个人申请和单位、组织推荐,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可采取现场报送或邮寄的方式将报名材料报送到周口市司法局,采取邮寄方式报名的报名时间以寄出邮戳为准。
3.报名材料:
(1)个人申请的填写《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申请表》,单位和组织推荐的填写《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推荐表》,一式2份。登录周口市司法局官网(http://sfj.zhoukou.gov.cn),在“通知公告”栏下载附件;
(2)近期二寸蓝底正面免冠证件照3张,照片背面注明“常住地区(县市区)+姓名”;
(3)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2份;
(4)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
(5)人民监督员个人事项承诺书。
以上报名材料电子版发送联系邮箱。
(二)审查筛选
市司法局负责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筛选,按照群众性、广泛性、代表性、专业性相结合,队伍人员组成结构合理等原则,以不低于拟任人数120%的比例确定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三)考察确定
市司法局组织人员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进行面谈等形式,考察人民监督员候选人,并根据考察情况和人员构成比例等要求,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议、集体研究,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四)社会公示
通过市司法局官网向社会公示拟任人员名单及异议受理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五)任命公布
拟任人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颁发《人民监督员证书》《人民监督员工作证》,并向社会公布。
六、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东段周口市司法局执法协调监督科
联 系 人:魏江超
联系电话:0394-8206282
联系邮箱:zksfjzfjdk@163.com
特此公告。
周口市司法局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