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项城市秣陵镇刘某某与王某某邻里纠纷调解案例
来源: 项城市司法局 时间: 2025-07-18 17:10:08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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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简介】

  项城市秣陵镇王路口行政村村民刘某某夫妇已是80多岁高龄,行动不便,平日里行走缓慢。其宅基地与王某某的菜园地相邻,两家之间有一条约1.5米宽的公共出路,这条小路是刘某某夫妇日常出行、采购生活用品的必经之路。王某某的菜园地主要种植一些时令蔬菜,为了方便管理和节省时间,王某某夫妇每次在菜园地薅草后,都习惯性地将杂草杂物随意堆放在两家之间的公共出路上,起初只是少量的杂草,随着时间推移,杂草杂物越堆越多,逐渐占据了公共出路近一半的空间。

  刘某某夫妇发现公共出路被占用后,多次艰难地走到王某某家,好言相劝,希望王某某能将杂草杂物清理干净,还自己一条通畅的出行道路。刘某某拉着王某某妻子李某某的手,恳切地说道:“小李啊,你看我这把年纪了,走路也不方便,这路被占了,我进出太困难了,你就把这些东西挪一挪吧。”然而,李某某却不以为然,回应道:“这公共出路又不是你一个人的,我放些杂草杂物怎么了,过段时间我就清理。”可之后王某某夫妇并未履行承诺,依旧我行我素,每次薅草后继续将杂草杂物堆放在路上。

  随着矛盾不断积累,刘某某夫妇的不满情绪日益加剧。一天,刘某某夫妇在出行时,因道路被杂草杂物绊到,差点摔倒,这让刘某某夫妇和其家人十分愤怒。刘某某夫妇的儿子小王得知此事后,找到王某某理论,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小王气愤地指责:“你这太过分了,我妈都差点摔倒,出了事你负得起责吗?赶紧把路清理干净!”王某某也毫不示弱:“我放我菜园门口,碍着你什么事了,别在这撒野!”此后,双方多次发生言语冲突,关系剑拔弩张。

  无奈之下,刘某某夫妇及其家人向村里的村调委会求助。村调委会先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到现场查看情况,对王某某进行劝说,告知其占用公共出路的不妥之处。但王某某认为村调委会的调解缺乏权威性,并没有足够重视,仍然不愿清理杂草杂物。刘某某夫妇对村调委会的调解结果也不满意,觉得自己的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2025年5月5日,刘某某夫妇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秣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来申请介入调解该起纠纷,希望能够彻底解决老夫妇出行难题。

  【调解过程】

  镇调委员会接到刘某某夫妇及其家人的调解申请后,高度重视,迅速组建了由经验丰富、熟悉农村土地和相邻关系法律法规的调解员,以及村里熟悉两家情况的村干部组成的调解小组。调解小组第一时间前往纠纷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发现公共出路上杂草杂物堆积严重,部分杂草已经腐烂,散发出难闻的气味,不仅影响了刘某某夫妇的出行,也对周边的环境卫生造成了不良影响。

  随后,调解员分别与刘某某夫妇、王某某夫妇进行沟通,倾听他们的陈述。80多岁的刘某某夫妇坐在自家门口的椅子上,眼含泪水,激动地说:“我就想有条好走的路,我这把年纪,万一哪天摔着了,可怎么办啊,他就是不愿意清理,这不是欺负人嘛!”小王在一旁补充道:“我们好说歹说,他就是不听,这公共出路本来就不宽,现在被占成这样,太不像话了。”王某某妻子则满脸委屈地辩解:“我就是暂时放一下,又不是不清理了,他们家还这么凶,我凭什么要听他们的。而且这路又不是他们家的,我放东西也没影响多少。”

  调解员耐心安抚双方情绪后,向双方普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调解员指出,王某某夫妇占用公共出路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刘某某夫妇的正常出行,违反了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刘某某夫妇作为相邻权利人,有权利在公共出路上正常通行,王某某有义务保障其通行权利。此外,《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村民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区域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为了让王某某夫妇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调解员还列举了其他类似因占用公共区域引发纠纷,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占用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案例。调解员语重心长地对王某某夫妇说:“你看,这些案例都是因为不重视相邻关系,随意占用公共区域,最后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还影响了邻里关系,你们都是一个村的,抬头不见低头见,何必把关系闹得这么僵呢。”

  然而,王某某仍有些抵触,认为自己只是暂时堆放,并非长期占用,而且清理杂草杂物也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针对王某某的顾虑,调解员采用“背对背”调解法,一方面向王某某进一步解释,理解他在菜园地劳作的辛苦,但强调占用公共出路的行为确实给刘某某夫妇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不便,从邻里和谐的角度出发,希望他能够换位思考,主动清理杂草杂物;另一方面,调解员与刘某某夫妇及其家人沟通,建议他们在王某某清理杂草杂物时,给予一定的理解和配合,不要过于指责。

  同时,调解员联系村里负责环境卫生的工作人员,向王某某夫妇说明村里对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管理要求,告知其长期堆放杂草杂物不仅影响村容村貌,还可能滋生蚊虫,传播疾病。如果不及时清理,村里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调解员多番耐心的劝说和法律讲解下,王某某夫妇逐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之处,态度有所松动。

  为了彻底解决问题,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调解员组织双方协商,制定清理方案和后续公共出路的管理办法。调解员提出,由王某某夫妇在规定时间内将公共出路上的杂草杂物清理干净,并负责今后不再随意在公共出路上堆放杂物;同时,为了保障公共出路的畅通,双方可以共同在公共出路两侧设置简易的隔离标识,防止菜园地的杂草杂物再次进入公共出路。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刘某某夫妇与王某某夫妇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王某某在协议签订后的3日内,将公共出路上的杂草杂物全部清理干净,并保证今后不再在公共出路上堆放任何杂物,确保公共出路的畅通。

  2.双方共同在公共出路两侧距离菜园地和宅基地边界各30厘米处,插入竹竿作为隔离标识,明确公共出路的范围,任何一方不得越过标识占用公共出路。

  3.刘某某夫妇及其家人对王某某夫妇清理杂草杂物的行为给予理解和配合,不再因之前的矛盾对王某某进行指责和刁难。双方承诺今后将和睦相处,相互尊重,共同维护良好的邻里关系。

  4.本次调解为最终处理结果,双方均认可调解结果,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该公共出路纠纷向对方提出其他诉求。

  协议签订后,王某某夫妇按照约定及时清理了公共出路上的杂草杂物,双方也共同设置了隔离标识。刘某某夫妇的出行恢复了畅通,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两家人的关系也逐渐缓和。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相邻关系处理不当引发的农村纠纷。纠纷产生的根源在于当事人对相邻关系法律法规认识不足,王某某夫妇缺乏对相邻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忽视了自己的行为对他人正常生活造成的影响;而刘某某夫妇及其家人在沟通无果后,情绪激动,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这反映出部分村民在处理邻里纠纷时,缺乏法律意识和理性沟通的能力。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群众工作经验,采用“法理 + 情理”相结合的调解方式。一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让王某某夫妇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另一方面,通过耐心的情感疏导,化解双方的矛盾和误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以邻里和谐为重。同时,制定具体的解决方案和管理办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避免纠纷再次发生。这种调解方式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修复了邻里关系,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处理类似相邻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责任编辑:周口市司法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