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仲裁委员会事项告知
来源: 周口市司法局 时间: 2023-06-06 15:56:18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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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仲裁委员会示范条款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如果您考虑选择由周口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请在订立合同时采用如下仲裁协议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周口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协议应当如何签订?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立案须知

 

一、立案受理范围:

仲裁立案范围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金融类合同争议、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争议、知识产权类合同争议、海事海商类合同争议、物业管理合同争议等。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合同争议。

二、仲裁立案条件:

仲裁为协议管辖,即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中必须有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本会所受理规范的仲裁条款或协议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当提交周口仲裁委员会,按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三、立案材料要求:

周口仲裁委员会立案部针对当事人提供的申请仲裁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依法立案。当事人须提交下列完备的立案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

 1.仲裁申请书的份数:金融案件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以内的,提交仲裁申请书三份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提交仲裁申请书5份;普通案件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提交仲裁申请书三份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提交仲裁申请书5份若争议涉及多位当事人主体的,则须按当事人主体人数提供仲裁申请书份数。

2.仲裁申请书的书写:打印或字迹工整的碳素墨水书写。

3.仲裁申请书的内容包括:

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单位的,写明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等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②仲裁请求:要求简洁、明确、具体,同时注意不要遗漏。

 ③事实和理由:具体内容主要有:1)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争议的发展过程;3)争议的焦点和主要内容;4)对方(即被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等。所依据的事实要如实陈述、具体清楚,实事求是,有理有据。

4.签名或盖章:申请人为个人的,仲裁申请书均由个人亲笔签名;为单位的,单位加盖公章。

(二)身份证件

当事人不仅要提供本人的身份情况,还须提供被申请人的身份情况,以证明所列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被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为法人的,提供企业登记信息表(通过工商局查询)。

(三)委托手续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一至二人代理有关的仲裁事项;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本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委托公民代理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律师代理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以上授权为个人的,由个人亲笔签名;为单位的,单位加盖公章。

(四)证据材料

金融案件:凡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以内的(适用简易程序),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一式三份凡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适用普通程序),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一式五份。

普通案件:凡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适用简易程序),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一式三份。凡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适用普通程序),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一式五份。

若争议涉及多位当事人主体的,则须按当事人主体人数提供仲裁申请书份数。

申请人负有举证的责任,申请人举证明要注意:

1.列举证据名称、内容及证明的对象;

2.说明证据的来源和可靠程度;

3.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4.提交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纸张要求

立案时提交的所有材料纸张规格均为A4纸。

(六)财产保全

若需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须提交注明本案争议应由哪一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保全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或证据保全申请书原件2份,并增加提交一份仲裁申请书。

四、仲裁费用:

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凭缴费通知书到缴费窗口预交案件仲裁费。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受理费和仲裁处理费两部分,仲裁费用须在立案时或规定的时限内缴纳。申请人在收到仲裁案件本请求缴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会财务室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逾期不交仲裁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电话0394-8537976

 

 

仲裁当事人庭审须知

 

当事人在参与仲裁庭庭审活动中的权利:

1)有陈述自己的申请、答辩和反请求的权利;

2)有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参与庭审的权利;

3)有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权利;

4)有对证据进行质证和向鉴定人提问的权利;

5)有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

6)有进行辩论和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7)有自行和解和自愿调解的权利;

8)有对庭审笔录申请补正的权利。

当事人在参与仲裁庭庭审活动中的义务:

1)有遵守《周口仲裁委员会规则》和仲裁庭庭审纪律的义务;

2)有如实陈述案情,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义务;

3)有自觉履行仲裁裁决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4条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请您保持文明礼貌的言行举止,充分尊重仲裁庭及对方当事人,避免使用过激的言语。

请您关闭寻呼机和移动电话,以免影响庭审秩序。

未经仲裁庭允许,请您不要对庭审过程中进行录音或录像。

与您同来的非仲裁参与人,未经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到庭旁听,请在指定的休息室等候。

请您尊重仲裁庭的庭审安排,发言时请简明扼要。如对庭审有意见,您可以在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本会办公室反映。

请你对庭审记录中您的发言记录进行核对,并签字。如有遗漏或错误,请您立即指出,以便更正。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请您不要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

 

 

 

 

 

 

周口仲裁委员会仲裁风险责任告知书

 

1.请求不当或请求标的额过高的风险。仲裁费用一般由败方承担,申请人/反请求人应当合法、合理地确定请求事项或标的额,如请求不当或金额过高,将无法获得仲裁庭的支持,并承担相应部分的仲裁费用。

2.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用的风险。申请人/反请求人提出、增加仲裁请求,应依法交纳仲裁费用,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用或者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3.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的风险。仲裁立案后,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按人民法院的规定交纳保全费用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未按人民法院的要求交纳保全费用或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的,申请人将承担人民法院对申请保全的财产不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

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承担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的风险。

4.仲裁时效超期或者中断待定的风险。仲裁时效是否超期或者时效中断有争议尚待仲裁庭确定的,申请人可能承担因时效超期而导致仲裁请求无法得到支持的风险。

5.逾期提交答辩书和证据的风险。被申请人逾期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将承担放弃庭前书面答辩和举证失权的后果。

6.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请求/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所主张事实的,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7.不按时参加仲裁庭审理活动的风险。当事人不按时出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申请人/反请求人承担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后果;被申请人承担缺席审理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

8.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风险。被申请人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增加查清案件事实的难度,申请人可能承担不能尽快结案甚至仲裁请求无法得到支持的风险。

9.申请鉴定方不预交鉴定费用、不提供相关材料的风险。申请鉴定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证据不足的后果。

10.仲裁裁决可能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的风险。裁决书生效后,胜方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有提供败方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的责任,如果无法提供,将承担仲裁裁决无法有效执行的后果。

11.仲裁立案后申请人撤回申请的,申请人须合理承担案件仲裁费;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仲裁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12.有关仲裁的一切文书、通知、材料等均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均是有效送达。

一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会仲裁规则规定的条款未被遵守,但仍参加仲裁程序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时不对此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周口仲裁委员会举证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周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等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依法行使权利,保障仲裁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仲裁庭依法公开、及时地审理仲裁案件,周口仲裁委员会将有关举证事项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会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本会根据案情就举证期限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如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供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本会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一般应包括:

1.证明自己具有仲裁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3.支持自己仲裁主张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4.支持或反驳仲裁请求的其他证据。

三、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提出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审理。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会书面申请延期举证,经本会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四、在法律、法规等没有具体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五、当事人向本会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或经本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六、当事人举证应当填写举证清单,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本会的要求提出副本。

七、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方式提出,是否允许,由本会决定。

八、当事人申请鉴定、评估,应在举证期限内或者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需要鉴定、评估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评估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评估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应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申请鉴定、评估经本会同意后,可以委托当事人约定的鉴定、评估部门或者专家进行鉴定、评估,也可由本会指定的鉴定、评估部门进行鉴定、评估。

九、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五日(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申请的时间可以不受五日的限制)前提出。

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可以申请本会调查收集证据: 

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2.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查的档案材料;

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十一、调查取证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本会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十二、当事人申请本会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方式提出,是否准许由本会决定。经本会调查未能收集到相关证据的,仍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十三、经当事人申请,本会可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经本会认可,也可由本会指定。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本会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十四、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会申请认可。

双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会认可,或本会不予认可的,则由本会指定举证期限,指定的举证期限为当事人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当事人可以提供认为必要提供的有关证据。


责任编辑:周口市司法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