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政务公开 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 周口市司法局 时间: 2019-08-13 15:19:53 访问量:0

字体大小[ ] 打印

分享:


局属各科室:

《周口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7项制度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周口市司法局

                                                      2019812

 

 

 

 

 

周口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周口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周口市人民政府网站(www.zhoukou.gov.cn)的政务公开网页查阅,也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咨询。

一、公开的原则和分类

本《指南》所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属国家秘密、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外,本机关将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有两种类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本机关主动将《条例》等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指符合《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周口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周口市人民政府网站(www.zhoukou.gov.cn)的政务公开网页查阅,也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咨询。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服务大厅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址为(www.zhoukou.gov.cn),受理点为本机关办公室。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通报、便民资料及新闻媒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最晚将在自该政府信息形式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本机关自2019812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本机关办公室。

(二)提出申请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复制有效。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书面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但其中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如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的途径;如不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法非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收费标准

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根据自治区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标准,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应在《申请表》中予以说明。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联系方式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本机关办公室

办公地址:周口市川汇区七一东路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394-8206315

传真号码:0394-8206521

邮政编码:466000

 

 

 

 

 

 

 

 

 

 

 

 

 

 

 

周口市司法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为做好周口市司法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原则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三、公开范围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部门职能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四、公开方式

(一)周口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统一平台

(二)周口市司法局官网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开主体

负责公开本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负责公开保存的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废止的,应当自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监督与考核

周口市司法局办公室负责对本部门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本制度的,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理。

 

 

 

 

 

 

周口市司法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司法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除市司法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依法向市司法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 市司法局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市司法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周口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严禁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市司法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市司法局依法指定局办公室为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1名负责人和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市司法局设立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服务科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向市司法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市司法局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周口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九条 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市司法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市司法局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市司法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市司法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市司法局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市司法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司法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市司法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市司法局予以更正。市司法局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市司法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供给申请人。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照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同时也不通过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并在上报的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市司法局将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收到举报后即予以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周口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

第三条 局机关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第四条 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五条 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由本单位信息员负责初审,本单位负责人进行复核,本单位负责人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 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第七条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八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或不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周口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现制定本制度。

一、 组织领导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市司法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可与社会评议机关作风、基层评议机关作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等一并进行,评议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二、 评议内容

(一)是否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工作机构和责任部门;

(二)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网站及多种渠道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效果是否明显。

三、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民政部门和群众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四)网络评议。在官方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四、评议程序

监督评议、网络评议,纳入日常工作实行常态管理;问卷评议、代表评议,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评议表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检查评议。召开座谈会、组织个别访谈等,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账,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并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统计汇总测评情况;

(四)进行综合评定。结合检查评议、问卷调查等,综合评定被评议股室工作情况,结果报局党委并向有关股室反馈,在一定范围公开;

(五)作出恰当处理。根据评议结果,对有关股室存在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处理,并督促落实到位。

五、考核评议

结果分为优秀、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在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请局党组对所在科室进行通报表扬;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对所在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群众做出说明,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应当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周口市司法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周口市司法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河南省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周口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法规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的;

()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对收到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处理的;

()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制度的;

()未按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第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责任追究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周口市司法局政务公开舆情回应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应对工作,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管理原则

(一)公开透明。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深入推进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语、不被动,掌握信息发布主动权。

(二)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有责、负责、尽责。

(三)科学有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宣传和舆情发展客观规律,把握好管理能力和引导能力。

(四)双向互动。借助周口市12345市长热线、市政府政务公开等平台渠道,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方式,探索网上群众路线工作法,快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发挥网络平台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

二、工作机制

(一)检测收集。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收集局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热线电话,以及传统媒体上的重大政务舆情,即时掌握舆情动态,对涉及本单位工作的问题、疑虑、误解和谣言,迅速与有关处室、市政府政务公开部门等机构衔接做好应对,实现舆情信息资源共享,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上如实汇报。

(二)分析研判。完善舆情监测预警机制,根据舆情内容、公众反应、媒体介入程度等情况,准确判断回应价值。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要进行舆情风险评估,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预测、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对重大敏感政务舆情,办公室牵头相关科室对事件的性质、舆情走势、可能出现的风险等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提出预控处置意见,报有关领导审定。

(三)归口报送。规范政务舆情信息统一报送渠道,各科室通过办公室向本级和上级机关报送政务舆情信息。

(四)应对处置。各科室负责人负责起草处置方案并报办公室审核,重大事项需经主要领导审批后及时反馈上报,相关经办人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严格执行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最迟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其他政务舆情48小时内予以权威回应的时限要求,并确保回应不超时、内容不敷衍。

(五)公开回应。办公室负责局政务舆情引导和回应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坚持谁主管谁发声、谁处置谁发声,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与有关部门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推进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与政府网站的联动和互补,发挥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作用。通过网上发布信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正面引导舆论。

三、工作保障

(一)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政务信息发布、政务舆情收集分析回应等工作,规范专人采编、领导审核把关等程序。建立工作落实和联动机制,努力在全局形成正确面对舆情、妥善处置事件、积极回应关切的良好氛围。

(二)信息发布。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在网络领域传播主流声音。要加强对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建设的指导,与民生联席密切的科室要完善机制、创新方法,利用好、发挥好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的作用。强化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的信息公开功能,建立信息优先发布机制,及时发布各类权威信息。加强新闻发布在舆情应对中的作用,正面回应,主动发声,引导舆论,增强舆情应对的权威性和时效性

(三)督查指导。办公室要加强对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建设和管理,将各科室对政务舆情办理、处置、回应情况纳入政务公开、效能建设等相关考核。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上述制度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责任编辑:周口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