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司字〔2016〕30号 周口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办理婚丧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 周口市司法局 时间: 2016-06-08 18:11:30 访问量:0

字体大小[ ] 打印

分享: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规范党员干部办理婚丧事宜的行为,以良好的党风带动政风、民风,从而树立移风易俗、文明节俭的社会主义新风尚。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中央、省市的有关法规制度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干部办理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婚丧事宜,实行报告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向局党组和纪检组报告。

1、党员干部在办理本人及近亲属婚庆事宜时,要在事前或事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局党组和纪检组报告;党员干部在办理近亲属丧葬事宜时,要在第一时间向局党组和纪检组报告。

2、党员干部申报婚丧事宜后,局纪检组组长要对其进行提醒谈话,明确纪律要求等有关事项,严防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二、严格党员干部办理婚丧事宜承诺制度

党员干部办理婚丧事宜向局党组和纪检组报告的同时,要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办理婚庆事宜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如实申报报告;保证文明节俭,遵守禁止党员干部婚丧事宜大操大办有关规定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局党组和纪检组要对党员干部做出的承诺进行监督。

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党员干部办理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婚丧事宜,坚持文明节俭、廉洁办事原则,严格做到“十不准”。

1、不准向同事、部属、下属单位和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个人发送请柬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邀请。

2、不准安排单位工作人员为党员干部办理婚丧事宜发通知、请柬、打招呼等。

3、不准设置款台账房,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4、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用公款、公物和在本单位或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办婚丧事宜。

5、不准动用公车和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外商、私营企业及个人的车辆参与办理婚丧事宜,使用私车或租用车辆要控制在6辆以内。对违反规定使用公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6、不准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采取其他“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婚事限定一事一天一地办理,邀请参加婚礼的人员限定在亲属范围之内。

7、不准在办理婚丧事宜时设宴宴请单位及与本人工作有关的单位工作人员。

8、不准借婚丧事宜参与或举办封建迷信活动。

9、不准借乔迁新居、子女升学、订婚、参军、过生日、小孩满月、百天等各种名义摆设宴席借机敛财。

10、不准参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组织的婚丧宴请。

四、领导带头,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局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带头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监督,从严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规定,强化自我约束,切实做到廉洁从俭办理婚丧事宜。

五、强化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行为

局纪检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和电子邮箱等方式,积极畅通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渠道。采取明查暗访和重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以提高执纪监督的实效性和震慑力。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周口市司法局

                                2016年4月19日


责任编辑:周口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