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河南省司法厅 时间: 2019-11-07 16:41:11 访问量:0

字体大小[ ] 打印

分享: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律师协会

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司文〔2019〕71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各省辖市律师协会:


为持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更好维护公平正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确保我省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最高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8〕149号)的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入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豫司文〔2019〕71号)。现将试点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律师协会 


                                                                                                       2019年4月30日


关于深入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保我省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范围


1.审判阶段通知辩护的案件范围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各试点地区应当集中力量办理涉黑、涉恶、涉众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推动刑事审判工作繁简分流;对涉及危险驾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案件,被告人要求指派律师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2.对于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要求约见值班律师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3.对于扩大适用通知辩护的案件以及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明确拒绝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的,除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不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值班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


在共同犯罪的二审案件中,对于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被告人,人民法院不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二、人民法院的职责


4.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被告人具有本办法第1条、第2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落实办案机关告知义务,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有条件的可以使用专门的告知单,告知的内容应当易于被告人理解。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入笔录并让被告人签字,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


5.人民法院应当了解被告人及其家属是否委托辩护人以及是否同意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情况,及时决定是否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及其家属已经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即时把有关情况反馈给法律援助机构。


对符合试点范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予以指派;对符合试点范围,适用简易、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后五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并向法律援助机构送达相关文书。


6.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应当将通知辩护公函及起诉书、判决书、抗诉书、申诉立案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及被告人近亲属联系方式等送交法律援助机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被告人姓名、指控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审判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已确定开庭审理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开庭的时间、地点。


人民法院通知提供法律帮助的,应当将通知提供法律帮助公函送交法律援助机构。通知法律帮助公函应当载明被告人姓名、指控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提供法律帮助的理由、审判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已确定开庭审理的,应当载明开庭的时间、地点。


7.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8.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通信、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执业权利。


9.人民法院作出召开庭前会议、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


10.人民法院应当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及时安排律师阅卷;不得限制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并允许律师带领一至两名律师助理,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应当允许律师复制、刻录案卷材料,对法律援助指派的律师免收案卷材料复印费;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律师阅卷室,推行电子化阅卷。


11.辩护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及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辩护律师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12.人民法院应当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做出有针对性的分析,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13.人民法院应当保障驻法院的值班律师了解案情和单独会见的权利,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认真听取并记录值班律师对案件处理提出的意见,每月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向法律援助机构反馈。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应当从立案信访大厅迁移至刑事庭附近,服务对象应当集中于刑事诉讼被告人,服务时间应当根据刑事审判工作的需要由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协商确定。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提供便利的办公场所,制作、设立统一明确的指引标志,配备桌椅、电话、电脑等必要办公设施,便于发挥工作职能。


14.人民法院要畅通律师维护执业权利的救济渠道,由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投诉,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三、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


15.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负责建立刑辩律师名册,选取热爱刑事辩护业务、热心公益,并且承诺年度办理5件以上刑事案件的律师组建刑辩律师名册,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刑辩律师名册,未成年人案件刑辩律师名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名册等分册。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纳入刑辩律师名册,支持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积极参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


16.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在册律师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定期更新名册,对在册律师进行评价考核,完善奖励惩戒制度,激发律师参与刑辩业务的积极性。


17.在试点地区实行刑辩律师资源动态调配机制,由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调配本地区刑辩律师资源,确保律师资源不足的县区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正常开展,并积极探索合同制、签约制等指派方式,促进刑辩律师队伍专业化发展。


18.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对发现的有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为的辩护律师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对人民法院反映的以上情况要及时将查处结果予以反馈。


19.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推行多次会见制度,要求辩护人在阅卷的基础上及时开展首次会见,了解案情事实,争议焦点;及时进行庭前会见,与被告人认真沟通辩护策略,确保庭审辩护效果,并按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四、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


20.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做好通知辩护接收工作,对通知辩护案件材料不齐的,及时通知人民法院补充材料。人民法院在开庭十五日前未能及时补充齐全,可能影响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商请人民法院变更开庭日期。


21.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辩护公函后三日内与法院或者案件被告人家属核实其委托律师情况,对确定没有辩护人的,指派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法律援助机构未履行指派律师等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2.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刑辩律师名册及相关分册,综合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综合素质、职业道德水平、业务能力、执业年限等确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人选,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名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库。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办公室派驻值班律师或根据人民法院通知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帮助。


23.法律援助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法律帮助需求量和当地律师资源状况,合理安排值班律师工作形式和时间、制定值班律师计划。律师值班可以相对固定专人或者轮流值班,在律师资源短缺地区可以探索采用现场值班和电话、网络值班相结合的方式。


24.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值班律师计划提供给派驻人民法院,法律帮助事项应当由当日计划的值班律师负责办理。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应当持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实行挂牌上岗,向当事人表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身份,依法做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25.各省辖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辖区内法律援助机构值班律师计划的指导、监督工作。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实行属地管辖,各市、县、区看守所和司法机关的值班律师办公室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派驻并管理,各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应当完善通知法律帮助案件等内部信息流转制度,对于未被羁押的被告人,应当由驻法院的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对于在押的被告人,应当由驻看守所的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26.法律援助机构在指派过程中,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办理。


27.同时为多名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被告人的人数和案件具体情况,指派适当数量的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共同犯罪案件中,已经为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者见证具结书签署的值班律师,不得接受该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家属的委托担任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不得指派该值班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28.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做好案卷归档管理工作,对于辩护案件,应当按照《河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于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值班律师应当将值班当日的指派通知书、会见笔录等材料进行装订,并由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归档管理。


法律援助机构接收值班律师归档卷宗后,应当及时向值班律师支付值班补贴费用。对于通过定期派驻值班形式提供法律帮助的,可以采取按日定额标准予以支付值班补贴费用。对于通过及时安排形式提供法律帮助的,可以采取按件定额标准予以支付值班补贴费用。


29.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重视案件质量监督与风险控制,做好案件的旁听、回访、征询意见以及案件质量评估等工作,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刑事案件诚信服务记录,定期通报,切实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五、加强组织领导


30.试点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律师协会应当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纳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体系,严格督促相关人员履行职责。


31.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及律师协会要加强协作配合,分别明确责任人负责试点工作,建立定期会商通报机制,及时会商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32.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探索建设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实现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信息系统的对接,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法律文书流转、及时传递工作信息,提高工作效率。


33.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做好月度数据统计与共享工作,共同商定协调统一的数据统计周期,确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完成试点工作统计数据的汇总、交换,同时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


34.试点地区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试点经费保障工作,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增加经费,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严格经费支出管理,建立与案件质量挂钩的办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


35.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宣传力度,密切关注舆情,回应社会关切,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六、附则


36.办理刑事案件,本办法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37.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在全省分两批施行。


第一批:18个省辖市本级及郑州市、开封市、安阳市、焦作市、濮阳市、许昌市、漯河市、商丘市、驻马店市、济源市全辖区,巩义市、兰考县、汝州市、滑县、邓州市、永城市、固始县、鹿邑县,洛阳市涧西区,平顶山市卫东区、平顶山市新华区、平顶山市湛河区、宝丰县、舞钢市、郏县、鲁山县、叶县,浚县,新乡市卫滨区、新乡市红旗区、辉县市、延津县、卫辉市、封丘县,灵宝市,西峡县、方城县,信阳市平桥区、息县、信阳市浉河区、罗山县、光山县,周口市川汇区、沈丘县、商水县、项城市、淮阳县等108个县(市、区)试行。


第二批:第一批试点之外的其余50个县(市、区)试点工作由各县(区、市)司法局商同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底前开展。


38.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司文〔2018〕12号)、河南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规定》(豫司文〔2018〕59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责任编辑:周口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