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江西某市司法局对县金融办不当出具“风险提示函”执法监督案
来源: 司法部官网 时间: 2025-10-17 16:46:01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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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金融监管 风险提示函 群众举报 程序违法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某县金融办接到群众举报,某公司销售人员在某县以投资项目返还利息的方式面向公众进行业务推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某县金融办调查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请广大公众谨慎投资”的风险提示函。该公司认为该县金融办未认真核查并了解相关事实基础上,就将销售人员的个人行为认定为公司的行为,并且在未履行告知程序的情况下作出“风险提示函”,损害了企业名誉,影响了企业经营,涉嫌违法。2022年10月,该公司通过该市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服务中心向市司法局申诉,要求撤销该“风险提示函”。市司法局收到有关问题线索后依法开展执法监督。

  【监督处理】

  某市司法局向县司法局发《协助调查函》,请其协助调阅县金融办案卷材料,摸清案件真实情况,同时,向市金融办等部门征求意见。经核查认为,县金融办作为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监管主体,具有行政执法监管职责。县金融办在官网上以“风险提示函”方式告知不特定对象某公司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会对公司的名誉产生不利影响,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使其利益受到损失,该发布提示函的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行为。县金融办在未查清违法事实、未保障相对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情况下,就作出在官网挂出“风险提示函”的行为,涉嫌程序违法。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依职权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的规定,市司法局向县金融办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县金融办自行纠正。县金融办收到意见书后进行整改,撤回“投资风险提示函”。

  【典型意义】

  行政执法监督是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为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涉及的制度、机制、主体、权限、程序、结果、法律责任等方面。但实践中,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范围和内容还比较模糊,在具体监督时,要先判定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属于行政执法监督范围。本案中,司法行政部门先认定发布“投资风险提示函”的性质,然后再对县金融办是否具有执法权限以及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在认定发布“投资风险提示函”的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行为后,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县金融办的执法行为未履行相关执法程序,责令其进行纠正,有力维护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周口市司法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