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1日,张某允在某工地施工时不慎坠伤,花费医疗费184583.61元。经有关部门认定,张某允为工伤。
据悉,张某允为四川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服务。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某市建筑工地工程劳务分包给四川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又将木工劳务发包给闫某新。张某允是闫某新雇佣的工人。2024年5月份,张某允将四川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四川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四川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张某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连带赔付责任。
律师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加强劳动安全管理,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 刘进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