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出台相关政策,有效地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016年5月16日,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周口市公安局 周口市司法局关于解决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周司字〔4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全市社区矫正衔接工作中各单位的职责。一是明确了法院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部门。社区矫正机构提交的收监执行案件,由人民法院审监庭办理。二是明确了检察院在社区矫正衔接工作中的职责。检察院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口头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查建议书。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对违法违纪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三是明确了公安机关在追捕、收押等方面的职责。公安机关对脱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治安部门要督促社区服刑人员辖区派出所及时追捕(必要时上网追逃),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对需要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由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由属地派出所押送执行,司法行政机关配合,看守所应及时收押;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及时通知司法行政机关。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治安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
文件的出台彻底改变了过去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主要靠领导之间的联系,“一案一协调”的工作模式,健全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使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完善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机制,为提高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