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司字〔2016〕5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来源: 周口市司法局 时间: 2016-07-13 18:13:59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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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防止基层群众矛盾纠纷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做到“三个到位”,努力提升调解水平

一要做到组织到位。目前全市已建立县、乡、村三级调解网络,但个别单位仍然存在着组织不健全、人员偏少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健全组织,切实加强基层调解力量,注重吸收一些在当地有影响、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教师、老干部和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调解水平的年富力强的社会青年充实到调解员队伍中。

 二要做到机制到位。各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司法行政机关要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调处预案工作机制和制定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案。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和大调解机制。

三要做到培训到位。要加大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增强业务素质。各县(市、区)司法局每年要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一次全员轮训,以提升调解工作能力;要注重召开经验交流和座谈会,以提高调解员的调解水平。

二、要坚持“四项原则”,把握矛盾调处主动权

 一要坚持及早掌控的原则。要学习“枫桥经验”和淮阳县逢6、太康县逢9村务工作日制度,基层人民调委会要及时进行矛盾纠纷的排查,至少做到10天排查一次,关键时期及时排查,力争掌控矛盾纠纷的信息。矛盾纠纷一旦出现,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获悉情况后,及时组织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不论是工作日,还是休息日、节假日,都要主动进行纠纷调处,及时控制事态发展。

 二要坚持责任到人的原则。对于发生的重大纠纷,把处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身上,杜绝互相推诿扯皮,避免无人调解或不及时调解引发的矛盾纠纷激化。

三要坚持必须化解的原则。对于复杂的矛盾纠纷,要加大矛盾调解的力度。行政村调委会一时难以调解的,要及时上报乡镇(办事处)司法所进行调解,司法所调解困难的,及时报请当地党委、政府,建议党委、政府迅速抽调专业调解人员成立矛调小组,认真做好调解工作。 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基层矛盾的源头预防,充分发挥法律明白人、法治宣传员和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设立村居法律援助工作站,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引导他们理性表达诉求。

三、要加强“两联系一指导”,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要加强司法所和派出所的联系。在乡镇(办事处)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之间要建立起联动联调工作机制。公安派出所在处理重大疑难民事纠纷时,司法所应积极主动参与,提前介入,做到心中有数,以利于下步调解工作;司法所对于排查出的有可能激化酿成群体性事件、重大治安案件的社会矛盾纠纷,要及时邀请公安派出所派人参与处理,努力做到先稳定事态,然后再进行调解。

二要加强司法所和调委会的联系。以司法所为中心,以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依托,形成上下联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调解网络,从而掌握矛盾纠纷发展动态,以利于及时调解;有效提高矛盾纠纷预警能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调解组织网络。

 三要切实加强对司法所调解工作的指导。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及时掌握各乡镇重大矛盾纠纷动态,及时到第一线指导矛盾化解。

 四、要把握“三个契机”,强化典型的引领作用

 一要以向张五星同志学习为契机,再次掀起向十大法治人物张五星同志学习的高潮,推广张五星的工作作风和调解经验,引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

二要以创建五星级调解委员会为契机,打造一批在群众心中“叫得响、做得好、信得过”的五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升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

三要以争创优秀人民调解员为契机,激励广大人民调解员热爱本职工作,以民为本,勇于担当,创先争优,随时准备为了人民调解事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五、要落实“两个保障”,夯实调解组织基础

 一要落实经费保障。基层党委、政府要把人民调解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开展。

二要落实补贴保障。基层党委、政府针对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贴,以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

                                    

                                                      周口市司法局

                                     2016年6月27日


责任编辑:周口市司法局